近期,佛山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涉VOCs违法排放处罚案例,该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罚11.05万元。
2023年4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手机壳塑料喷涂,其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手动喷涂工序,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VOCs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自动喷涂和固化工序,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6月29日,里水监督管理所向该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1.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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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治理,除此外,不建议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
此外,企业应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治理设施需设置运行台账,每日记录开关机时间、设备运行情况、加药情况和换水换炭情况,由设备负责人签名。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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